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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过两次黄山,一次是年,一次是年。但是我都没上黄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黄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黄山是由于黄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5亿本,按每本.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抱着毁容的章子怡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虽然异议申请人(购房人)与房屋开发商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能据此确认该房屋归异议申请人(购房人)所有。异议申请人(购房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异议申请人(购房人)诉请判决房屋开发商协助和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号。负责人:周志宏,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朋,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霞,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仁,男,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三星庙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甘肃省陇西县龙宫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东城路。法定代表人:李龙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官,男,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容,女,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兆仁、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龙公司)、李龙官、刘美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朋、宋海霞,李兆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航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祥到庭参加诉讼。李龙官、刘美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继续执行陇西县巩昌镇北关交通路龙宫步行街一期6号楼3单元室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确认案涉房屋归李兆仁所有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兆仁、航龙公司、李龙官、刘美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李兆仁与航龙公司并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李兆仁与航龙公司的合同签订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后。李兆仁与航龙公司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发生。为规避执行,李兆仁与航龙公司恶意串通,后补合同、收据,损害华融公司利益,合同应当无效。2.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李兆仁未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航龙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20年7月6日李兆仁向航龙公司支付了32万元房款及3元更名费的依据仅为航龙公司收据这一孤证。本案存在航龙公司与李兆仁恶意串通损害华融公司权益的情形。李兆仁辩称:.20年7月6日,李兆仁从林德振处受让了航龙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房屋,同时也与航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兆仁向林德振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向航龙公司交纳了更名费、地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李兆仁已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李兆仁受让取得的案涉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李兆仁所购的案涉房屋不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二初字第58号调解书所附抵押清单内,不存在李兆仁与航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华融公司权益的情形。3.航龙公司向购房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没有财务章,只能说明航龙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与购房人无关。请求驳回华融公司的上诉请求。航龙公司辩称,在华融公司进入项目之前,航龙公司与项目施工人林德振已经以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李兆仁从林德振处购买受让了案涉房屋,并办理了更名手续。李兆仁与航龙公司之间无串通损害华融公司权益的行为。李兆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立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2.判决确认李兆仁与航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案涉房屋归李兆仁所有;3.判决航龙公司立即协助和配合李兆仁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华融公司、航龙公司、李龙官、刘美容分担。事实与理由:年5月26日李兆仁从林德振处受让了案涉房屋,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同时也与航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李兆仁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航龙公司应协助和配合李兆仁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华融公司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航龙公司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华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李兆仁具有所有权的案涉房屋申请执行,李兆仁提出案外人异议,该院于年2月4日做出()甘执异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李兆仁的异议。根据《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该裁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华融公司辩称,.华融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享有对抗李兆仁的担保物权优先权,根据《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李兆仁不能对抗抵押权而排除执行。年5月30日,华融公司与航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在建工程抵押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同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年6月5日陇他项()第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显示,航龙公司将“龙宫步行街”一期、二期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抵押给华融公司。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李兆仁的商铺作为地上建筑物依法一并抵押给华融公司,属于抵押物范围内的财产。()甘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抵押权有效性已得到确认,李兆仁的诉讼请求是否定调解书的效力,与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有关,李兆仁的起诉不具备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2.依据《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李兆仁不满足排除执行的条件。首先,李兆仁未与航龙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林德振未能提供其《证明》所称抵顶工程款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发生在抵押之前。其次,李兆仁未提交任何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其真实付款;提供的收款收据无财务专用章,无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全款。综上,李兆仁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航龙公司、李龙官、刘美容一审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年7月6日,航龙公司向李兆仁出具编号为,金额32万元,交款项目为住宅6#3单元预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一张;以及编号为2,金额3元,交款项目为6#3单元更名费的收款收据一张。两张收据加盖了航龙公司公章。同日,李兆仁交纳了案涉6#3单元室的电视入网费、水表电表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还交纳了契税、测绘费、工本费、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印花费等,陇西航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宫步行街物业处加盖印章出具了两份收款收据。航龙公司与李兆仁签订了编号为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航龙公司将位于陇西县巩昌镇北关交通路龙宫步行街第6幢3单元号住宅出售给李兆仁,建筑面积29.69平方米,总金额32万元。该合同落款日期为年8月3日。根据李兆仁提交的相关缴费票据显示,20年7月6日支付购房款后至今,该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均由李兆仁交纳。年5月30日,华融公司与航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在建工程抵押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年6月4日,华融公司取得了陇他项()第号抵押土地他项权证书,记载的土地证为:陇国用()第、第号。年6月6日,华融公司取得了两份房屋他项权证书,其中陇房他证陇西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陇房权证巩字第××号,抵押登记面积为:.56平方米:商住楼-9号楼部分商铺及住宅,商铺楼S-S6号楼部分商铺一期车库。陇房建陇西县字第××号在建工程他项权证书记载的在建工程坐落为:陇西县巩昌镇北关交通路,抵押登记面积为:.22平方米:商住楼0-3、7-2号楼部分商铺及住宅,商铺楼S7-S9、S-S3号楼部分商铺。年2月5日,一审法院对上述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年4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甘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航龙公司未依约还款,华融公司有权以前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注明具体以调解协议附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明细表》及《房屋抵押登记明细表》为准。由于一审法院在网上发布公告拍卖含案涉房屋在内的抵押物,李兆仁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该院于年2月4日作出()甘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李兆仁的异议。并告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如认为原《民事调解书》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民事调解书》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提起诉讼。一审庭审中,经李兆仁与华融公司核对,李兆仁所购买的房产不在()甘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协议所附抵押清单内。一审法院认为,经当庭核对,李兆仁所购买的龙宫步行街6幢3单元室不在生效的()甘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抵押物范围内,故李兆仁所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原调解书无关,其在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情形下,依照()甘执异8号执行裁定的释明,向该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主体适格,应当对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虽然申请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但如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仍应当予以审查,并非一律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均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审查李兆仁所购房产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虽然本案争议房产属于住宅,但由于李兆仁未主张系其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房产,故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经审理,本案中李兆仁提出的异议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李兆仁与航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年8月3日,虽然华融公司提出在其他司法程序中李兆仁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签订日期,但并不能证明本案出现的合同也应当无签订日期;该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合法有效。2.根据李兆仁提供的相关收费凭证,李兆仁于20年之后即交纳了电视入网费、水表电表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契税、测绘费、工本费、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印花费等一系列业主承担的费用,足以证明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3.李兆仁于20年7月6日即支付了房款32万元及更名费3元,虽然在收款收据上航龙公司加盖的是公章而非财务专用章,但该事实属于航龙公司内部财务管理问题;至于航龙公司与林德振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证明内容是否属实,均不能以此否定航龙公司认可李兆仁已支付房款的事实。4.本案中不存在因李兆仁自身原因未办理登记的证据和事实。虽然李兆仁所主张的排除执行的理由成立,但其诉讼请求中关于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兆仁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一、不得执行李兆仁购买的陇西县巩昌镇北关交通路龙宫步行街一期6号楼3单元室房产;二、确认陇西县巩昌镇北关交通路龙宫步行街一期6号楼3单元室房产归李兆仁所有;三、驳回李兆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李兆仁提交3份新证据:证据为年5月9日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据2为20年0月3日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据3为年5月9日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第二份《证明》。拟证明:李兆仁与航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年0月3日登记备案,该合同合法有效。华融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证据与李兆仁起诉状中的自述不符。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此,本院经与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核实,上述证据所加盖的公章真实,证明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涉合同已登记备案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查,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李兆仁与航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年0月3日经甘肃省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备案。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兆仁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2.李兆仁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一)关于李兆仁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购房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需就上述规定的四项基本事实予以查明。本案中,李兆仁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证明》、林德振《证明》、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兆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林德振《证明》显示,航龙公司因资金困难欠付林德振工程款,遂于年8月3日用案涉房屋抵顶工人工资32万元,林德振取得案涉房屋后,于20年7月6日以30万元转让给李兆仁。该证据与航龙公司于20年7月6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及更名费收据相互印证,且航龙公司与李兆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年0月3日进行了备案登记。故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年法院查封之前就案涉房屋李兆仁已经与航龙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华融公司关于李兆仁与航龙公司没有真实房屋买卖关系、李兆仁与航龙公司串通损害华融公司利益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20年之后李兆仁陆续交纳的电视入网费、水表电表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契税、测绘费、工本费、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印花费等一系列业主承担的费用票据,可以证明李兆仁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3.林德振《证明》称,李兆仁已付清案涉房屋的30万元款项。该证据有航龙公司的更名费收据和收房款凭证予以佐证,且与李兆仁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李兆仁已支付全部房款。4.现无证据证明李兆仁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有过错。航龙公司认可系因航龙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不存在因李兆仁自身原因未办理登记的证据和事实”,并无不妥。综上,李兆仁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受人,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正确。华融公司要求改判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李兆仁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问题《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虽李兆仁与航龙公司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审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归李兆仁所有,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华融公司要求改判驳回李兆仁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李兆仁所有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因李兆仁诉请判决航龙公司立即协助和配合李兆仁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本院将另行裁定。综上所述,华融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李兆仁要求确认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北关交通路龙宫步行街一期6号楼3单元室房产归李兆仁所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李兆仁负担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负担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李兆仁负担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负担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小飞审判员 杨弘磊审判员 欧海燕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厉文华书记员赵国亮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