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过两次*山,一次是年,一次是年。但是我都没上*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山是由于*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1.5亿本,按每本1.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抱着毁容的*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最高法行再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殷焕明,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永桢,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嘉,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秀水村民委员会大朱家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朱振东,组长。
原审第三人何家冲村民委员会何家冲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丘宗明,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丽莉,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世菌。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韶关市政府)因被申请人秀水村民委员会大朱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朱家村民小组)诉韶关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何家冲村民委员会何家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何家冲村民小组)、陈世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年8月23日作出的()粤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于年5月29日作出()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年7月10日,本院编立提审案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韶关中院)一审查明,大朱家村民小组与何家冲村民小组争议的标的为林地、土地所有权;争议之林地位于xxx行政管辖范围内;大朱家村民小组称之为“大岭里”,何家冲村民小组称之为“大岭头”;争议面积约亩;四至为:东至岐顶倒水,南至凉亭(大朱家村民小组称为柞树坳)沿埂至高程.3米岭顶,西至路,北至大水??也称大??坑;争议林地内有部分林地和部分旱地,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乐昌市政府)并未明确旱地的位置和四至;争议林地内的林木为松树,为何家冲村民小组在年至年种植,林木所有权属何家冲村民小组所有,大朱家村民小组予以确认。
一、双方就争议林地提供的权属凭证如下:
(一)大朱家村民小组提供的凭证:
1.年4月15日,原乐昌县秀水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持由原芳塘大队革委会、秀水大队革委会、何家冲村代表、朱家村代表参加签订的()乐秀民字号《秀水大队朱家四队与芳塘何家冲一、二队相争大岭里(又叫天平石)荒岭纠纷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1号协议书),第一条内容包括:“一、为了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维护原来乐昌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改土地证和四固定证。芳塘大队何家冲一、二队代表认为,何家冲一、二队,是没有土改土地证、四固定证和其它能证明山权的证件,而秀水大队朱家第四生产队,持有土改土地证和四固定土地证。朱家第四生产队,四固定土地证的四至界限分明,座落地名大岭里,荒岭一块,面积五十亩。东至崎头顶,南至柞树坳对上顶,西至崎苦山顶,北至大水??元。双方代表认为,根据朱家第四生产队四固定土地证,这块荒岭,应归秀水大队朱家第四生产队。”第三条内容包括:“三、关于一拾四市亩开荒地征公粮的处理,芳塘大队何家冲一、二队认为,在一九七一年,计征公粮时,将大岭里的开荒地一拾四市亩(何家冲一队七亩、何家冲二队七亩)已造册纳入征公粮任务,经查属实,为不影响全社公粮任务的完成,双方同意将何家冲一、二队一拾四亩开荒地的征粮任务减去,从一九七六年计征时,增入秀水大队朱家第四生产队。”
2.年10月2日,原朱家村领取了乐林权字NO.xx41《山权林权所有证》(以下简称xx41林权证),其中第一联(持证人存)第六栏记载:“山名:大岭里”“面积:亩”“四至:东至岐顶、南至凿树坳凉亭、西至岐扇排、北至大水??”。
(二)何家冲村民小组提供的凭证:
1.年10月5日,原秀水公社何家冲大队第一队领取了乐林权字NO.xx65《山权林权所有证》(以下简称xx65林权证),其中第三联(县存档)第三栏记载:“山名:大岭头”“面积:”“四至:东至与上村岭随水到流、南至岩下埂田角对流水坑、西至到大??坑大路、北至大??坑曹直上岭顶”“备注:一二三队公山。”
2.4年12月20日,乐昌市政府登记的乐林证字(4)第xxxx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该证所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NO.4记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乐昌市秀水镇何家冲村委何家冲组,“座落:秀水镇何家冲村委何家冲组”“小地名:李子树下、大苓头”“面积:亩”“主要树种:松”“四至:东:与李家、上村、岩面山界为界。南:农田、地。西:公路至去xxx大路。北:坑??与张家山为界。”
二、对争议林地内土地双方提供的权属凭证如下:
(一)大朱家村民小组提供的凭证:1号协议书,第三条内容包括“三、关于一拾四市亩开荒地征公粮的处理,芳塘大队何家冲一、二队认为,在一九七一年,计征公粮时,将大岭里的开荒地一拾四市亩(何家冲一队七亩、何家冲二队七亩)已造册纳入征公粮任务,经查属实,为不影响全社公粮任务的完成,双方同意将何家冲一、二队一拾四亩开荒地的征粮任务减去,从一九七六年计征时,增入秀水大队朱家第四生产队。”
(二)何家冲村民小组提供的凭证:
1.年《乐昌县承包土地使用证》中《承包使用土地明细表》记载的土地座落“朱家江里”,有面积无四至。
2.年2月《乐昌县秀水乡土地使用手册》记载无四至。
3.年12月《乐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记载的地块名称“朱家岗”“朱家江里”,有面积无四至。
4.年11月15日,何家冲村民小组与陈世菌签订的《租山合同》。
年10月20日,大朱家村民小组向乐昌市政府提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要求调处与何家冲村民小组之间“大岭里”林地所有权纠纷。年7月15日,大朱家村民小组又提交《变更请求事项申请书》,要求乐昌市政府调处其与何家冲村民小组之间“大岭里”的林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纠纷。
年8月3日,乐昌市政府作出乐府林决字〔〕6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处理决定),其中“本府认为”一节的内容为:“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所提供的年《山权林权所有证》是处理本宗山林纠纷的处理依据。大朱家村民小组以1号协议书为其村xx41林权证第六栏所载‘大岭里’山岭登记的权属来源,权属来源清楚,本府予以采信,由于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持xx41林权证第六栏所载‘大岭里’山岭四至包括了现争议范围,因此,大朱家村民小组主张现争议范围内的林地权属属其村所有,本府予以支持。何家冲村民小组在年申领其村xx65林权证第三栏所载‘大岭头’山岭权属登记时,隐藏了该块山岭部分(现争议范围)在年已经通过1号协议书协议归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有的事实。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撤销xx65林权证第三栏所载‘大岭头’山岭包括现争议范围部分的权属登记。因此,何家冲村民小组以其村xx65林权证第三栏所载‘大岭头’山岭来主张现争议范围内的林地权属归其村所有,本府不予支持。至于现争议范围内的旱地权属,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于1号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该协议书签订后现争议范围内的林地和14亩旱地权属均归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有,在现争议范围内,除这14亩旱地外其余的旱地是何家冲村民小组在年签订协议后,在林地权属属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上逐步开荒所形成,但无证据证明这部分旱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现争议范围内的旱地权属属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有。”乐昌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一、撤销持证单位为“秀水公社何家冲大队第一队”xx65林权证第三栏所载“大岭头”山岭包括现争议范围部分的权属登记,其余部份权属登记仍然有效。二、争议山名大岭里(又称大岭头),面积约亩,四至:东至岐顶倒水、南至凉亭(大朱家村民小组也称柞树坳)沿埂至高程.3米岭顶、西至路、北至大水??也称大??坑。此四至范围内的林地和旱地权属归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有。三、待该处理决定书生效后,现争议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如何行使包括租金、租用期限等应由陈世菌与大朱家村民小组另行协商解决。
何家冲村民小组不服,向韶关市政府申请复议。
年12月28日,韶关市政府作出韶府行复[]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7号复议决定),“本府认为”一节的内容为:“乐昌市政府所作出的6号处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首先,该处理决定的第二页中认定‘现争议地范围内有部分林地与旱地’,但乐昌市政府却未对林地与旱地的面积与四至进行明确划分。因为根据1号协议书中记载的内容显示只是提到争议范围内有14亩开荒地的公粮任务转到大朱家村民小组。另外何家冲村民小组在乐昌市政府调处期间,对现争议范围主张权属除提供有《山林证》,还提供了多份《土地承包证书》等证据来主张范围内的旱地权属。那么在年签订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在现争议范围内是否有新的开荒地,面积有多少,耕种与经营管理的事实,乐昌市政府未核实清楚。因此,乐昌市政府对于现争议范围内的旱地的四至与面积,应当在调查核实清楚后,再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来确定争议地范围内旱地部分的权属。”韶关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1.撤销6号处理决定;2.责令乐昌市政府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大朱家村民小组不服,于年1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中院()粤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认为,韶关市政府于年12月28日作出97号复议决定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仅是审查其处理结果;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没有查清事实,有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如韶关市政府复议决定“本府认为”一节所述,韶关市政府撤销乐昌市政府的林地、土地行政裁决的理由,主要有三项:一是认为乐昌市政府未对林地与旱地的面积与四至进行明确划分;二是乐昌市政府没有查清年签订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在现争议范围内是否有新的开荒地,面积有多少,耕种与经营管理等事实;三是应当适用土地法律、法规确定土地权属。经查,韶关市政府认定乐昌市政府没有查清土地的四至范围,存在着基础性事实不清情形,与乐昌市政府裁决书所述内容相符;不仅如此,乐昌市政府没有调查清楚有关土地的经营管理事实,也存在事实不清等情形。乐昌市政府应当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前提下,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争议土地的权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大朱家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大朱家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东高院()粤行终号行政判决认为,大朱家村民小组提交的1号协议书共有四条内容,其中第一条内容明确约定朱家第四生产队(现为大朱家村民小组)和何家冲一、二队(现为何家冲村民小组)争议的大岭里山岭(四至为:东至崎头顶,南至柞树坳对上顶,西至崎苦山顶,北至大水??元)权属归朱家第四生产队(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有。协议书第三条内容则是在第一条约定大岭里权属归朱家第四生产队所有的前提下,约定将何家冲一、二队在大岭里内的14亩开荒地的征粮任务减去,增入朱家第四生产队。从协议书四条内容来看,1号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了大岭里山岭(包括14亩旱地)权属归朱家第四生产队(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有。而且,大朱家村民小组以此协议书为权属来源依据,于年10月2日领取xx41林权证,该证第六栏记载的“山名:大岭里;面积:亩;四至:东至岐顶、南至凿树坳凉亭、西至岐扇排、北至大水??元”,与上述协议书约定的大岭里地名、四至一致。即,1号协议书约定的大岭里山岭四至范围均在大朱家村民小组持有的xx41林权证证载范围内,该证第六栏记载的大岭里(包括林地以及开荒出来的旱地)应统一适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调处,不宜将该证记载范围内的山岭区分出林地和旱地,从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韶关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仅采信1号协议书第三条内容,认为该协议书记载的内容只提到争议范围内有14亩开荒地的公粮任务转到大朱家村民小组,而对该协议书第一条明确当时双方争议的大岭里(包括14亩开荒地在内)权属归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有的内容不予采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据此作出的97号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大朱家村民小组诉请撤销该复议决定,理由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大朱家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97号复议决定;由韶关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韶关市政府申请再审称:1.乐昌市政府在6号处理决定中认定“现争议范围内有部分林地与旱地”,但却未对林地与旱地的面积与四至进行明确划分,亦未核实年签订协议之后,双方当事人在现争议范围内新开荒地的面积、耕种与经营管理的事实。2.二审未注意到在年签订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在现争议范围内新开荒种植等长期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对于这种情况中适用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法规与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律法规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从而作出错误裁判。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97号复议决定。
大朱家村民小组答辩称:大朱家村民小组有证据证明争议地一直归其所有并使用,林地与旱地的具体面积、四至范围、耕种经营等情况并非必须查明的事实。1号协议书虽提及争议地内有少许旱地,但xx41林权证登记时已把相应旱地变更为林地,应适用《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作出处理。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韶关市政府的再审申请。
何家冲村民小组述称:争议地自土改以来一直由何家冲村民小组使用,1号协议书签名是真实的,但并未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1号协议书记载争议地的面积及四至与大朱家村民小组xx41林权证均不一致。
陈世菌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韶关市政府作出97号复议决定撤销乐昌市政府的6号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其中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本案中,虽然1号协议书约定争议地的林地权属及14亩旱地权属归大朱家村民小组所有,但是经过乐昌市政府现场勘查,6号处理决定明确争议地范围内有部分林地和部分旱地,并认定除1号协议书涉及的14亩旱地外,其余的旱地是何家冲村民小组在年签订协议后,在争议地内逐步开荒形成。但乐昌市政府未进一步查实争议地内新开荒的旱地面积及管理事实,也并未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前述规定确定旱地权属,故6号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韶关市政府作出97号复议决定撤销6号处理决定并责令乐昌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维持97号复议决定,驳回大朱家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审认为应当统一适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处,不宜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争议地内的林地和旱地分别进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韶关市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行终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元,由被申请人秀水村民委员会大朱家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心则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李京
温馨提示
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