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乡村医生任职资格证,年12月,被告人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一直在x行医,并被x镇x卫生室聘用乡村医生。年5月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x镇开设了“平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x药店”。
年9月,被告人因在药店内进行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许可证未能年检而无效。年5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x卫生局处以“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的行政处罚。
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x药店内对患儿包某某(年11月5日出生)进行诊疗,诊断为肺部炎症,病患母亲唐某某问其是否可以打青霉素药物治疗,被告人便给患者手腕处皮下注射青霉素试敏。
随即,让护士李某甲在自家所经营的“x宾馆”房间给包某某注射了药物“双黄连”。当输液进行约5分钟时,包某某出现药物过敏反应,随后将其送往x医院急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30分死亡。
二.鉴定意见
经鉴定,包某某符合因静脉滴注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而死亡。
三.被告意见
双黄连过敏几率是1‰,所以未做试敏。
四.被告人供述
2年取得了医师执业证后一直在x行医,但医师执业证一直没有年检过。在药店给患者看病、配药,在宾馆房间给病人打针输液。
五.证人证言
1、李某某(李某某妻子)证实,被告人在“x宾馆”房间给病人打针输液。
2、李某甲证实,事发当天上午约9时许,在x药店看到包某某在哭,听其母亲说是刚打完青霉素肌肉针和皮下试敏,过了约20分钟后,李某某配好药让其给患者输液,但不知是什么药。在x宾馆给包某某输液约2分钟后,看到包某某身体抽搐,将包某某送往x医院救治。
3、唐某某证实,因其儿子感冒,李某某在孩子手腕处打了一个试敏针,过了20分钟又往臀部打了一个肌肉针,观察一会儿说没事可以打,就让一个护士给打的针,随后看孩子脸色发青,李某某说过敏了,给孩子打了一个肌肉针,后打“”送医院抢救。
六.行政意见
年12月被告人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被告人取得了医师执业证,其执业地点是xx镇卫生院,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蒙医专业。年10月,李某某取得了乡村医生任职资格。李某某在0年至年8月被x聘用为乡村医生。
七.民事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包某某父母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包某甲、唐某某夫妇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已给付)。
八.庭审意见
因被告人不具备诊疗条件,未能及时抢救患者,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九.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