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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1.5亿本,按每本1.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抱着毁容的*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裁判观点: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10号]批复,是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意见,而非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不适用于本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鄂08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作才,男,汉族,年10月20日出生,系李某之夫,住湖北省沙洋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虎,男,汉族,年2月8日出生,系李某之长子,住湖北省沙洋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男,汉族,年10月7日出生,系李某之次子,住湖北省沙洋县,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实习律师),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洋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沙洋县大桥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法定代表人:武文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清,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作才、王辉虎、王鹏因与被上诉人沙洋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沙洋县环卫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鄂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7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王作才及王作才、王辉虎、王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清、赵毅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作才、王辉虎、王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与沙洋县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由沙洋县环卫处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认定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范围,判决李某与沙洋县环卫处不存在劳动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1、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是赋予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劳动关系的解除权,而不是意味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他字第10号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李某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沙洋县环卫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4、一审法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错误,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属于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扩大解释。
沙洋县环卫处未接受询问,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作才、王辉虎、王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某与沙洋县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6月1日,王作才之妻李某经人介绍,到沙洋县××处××路面清扫保洁工作。年12月1日6时许,李某在沙洋县××大道××门前××路面时,被宋风行驾驶的鄂H×××××号小型轿车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年12月19日,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年1月,王作才、王辉虎、王鹏向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年3月11日,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李某与沙洋县环卫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作出沙人社工认中字()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工伤认定。年3月25日,王作才、王辉虎、王鹏向沙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沙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沙劳人仲案字()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不予受理。王作才、王辉虎、王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10号),李某作为进城务工农民,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关系主体符合规定,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虽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按照用人单位指定的路段清扫路面垃圾,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另查明,李某生于年6月29日,与王作才系夫妻,为沙洋县沙洋镇卷桥社区居民,实有联产承包责任田5.35亩,王辉虎、王鹏系王作才、李某之子。李某在沙洋县××处××路面清扫保洁工作时,报酬由沙洋县环卫处发放。该处为包括李某在内的61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李某在沙洋县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李某与用人单位沙洋县环卫处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5]12号)第一条已作出规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同时具备上述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1]号)亦明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李某到沙洋县××处××路面清扫保洁工作时即已年满57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虽然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沙洋县环卫处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该处的监督管理,并由该处支付相应报酬,但其与沙洋县环卫处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可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该法条没有赋予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等在内的除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文列举了五项具体情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是五种情形之一,第(六)项为兜底条款。根据该条第(六)项之规定,国务院有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前五项情形之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对劳动者年龄下限的规定。关于劳动者何种年龄退出劳动力市场,该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作为与《劳动法》同一位阶的法律,通过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对此作出规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在本案中,李某在发生事故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即使李某此前符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与沙洋县环卫处之间此前存在劳动关系,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应终止,何况其在到沙洋县环卫处工作时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也不能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其社会保险的缴纳,因此,本案不能仅以李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由此认为其与沙洋县环卫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李某与用人单位沙洋县环卫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5]12号)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王作才、王辉虎、王鹏的亲属李某与沙洋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作才、王辉虎、王鹏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均有在卷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与沙洋县环卫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劳动关系成立的首要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李某到沙洋县环卫处工作时年满57岁,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其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沙洋县环卫所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王作才、王辉虎、王鹏上诉提出,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错误,及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他字第10号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理由,本院认为,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并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一审法院对此问题已说理充分,本院不再赘述。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10号]批复,是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意见,而非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不适用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王作才、王辉虎、王鹏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作才、王辉虎、王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宏琼审判员
李芙蓉审判员
徐德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瑞书记员刘琼祎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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