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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厚律所建设工程团队重磅最高法判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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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我去过两次*山,一次是年,一次是年。但是我都没上*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山是由于*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1.5亿本,按每本1.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抱着毁容的*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1.对于闲置土地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的原因,分别采用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的方式予以处置。2.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没有规划则无法开展项目设计和规划,不具备开工条件。3.虽然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未就出让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进行规定,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就此作出约定,但政府出让土地的目的是开发利用,应当对出让的地块提供基本的开发利用条件。政府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其基于当事人信赖原则应有的附随义务。而且作为对案涉土地具有统筹管理职责的地方一级人民政府,理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促成开工建设的协调沟通和配套工作。导致案涉土地所在区域不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适合建设施工作业通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以及电力供应等问题,有些是土地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4.行政机关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穷尽所有送达手段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剥夺了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送达程序违法。5.《收地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总体规划已经发生变更,案涉土地不具备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继续进行开发的规划建设条件,撤销被诉《收地决定》已无实际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6.当事人依法取得的土地被无偿收回,且该收回行为违法,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应当获得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最高法行再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琪楠陵水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城镇县政府招待所。法定代表人康钧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米威,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城镇椰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麦正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昆图,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专磊,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琪楠陵水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琪楠陵水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4日作出的()琼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6月12日立案,并于年12月28日作出()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年1月9日,本院编立提审案号,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1月21日下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琪楠陵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威,被申请人试验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昆图、专磊,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依法办理相应审限扣除手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年4月28日,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局(以下简称陵水县国土局,作为甲方)与琪楠(香港)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琪楠香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方出让位于陵水县黎安“走客”(地名)的.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两份合同均未约定土地的具体用途和建设项目。年1月,琪楠陵水公司经陵水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后,承接了上述两份合同当中乙方所受让的.8亩土地当中的亩土地使用权,但原陵水县国土局没有重新与琪楠陵水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琪楠陵水公司依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单价支付了亩土地的出让金。年6月,陵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陵水县政府)依据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给琪楠陵水公司分割办理该亩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给琪楠陵水公司颁发陵国用(旅)字第号、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每本土地证记载的土地面积均是亩,登记的土地用途均为旅游用地。琪楠陵水公司取得上述亩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未进行任何开发使用,土地一直闲置。1年3月11日,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在《海南日报》第二版的广告栏中刊登《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拟无偿收回琪楠陵水公司上述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告知书当中交代了有提出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琪楠陵水公司在该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也没有要求进行听证。1年7月9日,陵水县政府分别作出陵府﹝1﹞54号、56号、58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琪楠陵水贸易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决定无偿收回琪楠陵水公司上述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陵水县政府未将上述三个《收地决定》直接送达给琪楠陵水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进行公告送达。8年5月,琪楠陵水公司在其诉陵水县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得知陵水县政府作出上述三个《收地决定》后,申请撤回该不作为行政诉讼案,另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赔偿琪楠陵水公司土地赔偿款万元。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8)海南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认为,琪楠陵水公司依原陵水县国土局与琪楠香港公司于年4月28日签订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接受让案涉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已依该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从法律上取得该亩土地的使用权。虽然在出让合同中没有对项目开发应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从陵水县政府给琪楠陵水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土地用途来看,该亩土地是作为旅游开发用地,陵水县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应对开发的土地提供基本的开发条件。但在庭审中,陵水县政府未提交该亩土地已经具备基本开发条件的相关证据。且在庭前,经该院对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琪楠陵水公司所受让的上述亩土地至今仍不具备开发条件。因此,琪楠陵水公司自年6月受让土地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2年时间内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是与陵水县政府未提供基本开发条件等客观因素存在一定关系的,故陵水县政府在决定无偿收回琪楠陵水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未考虑其自身因素的情况,决定无偿收回琪楠陵水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不妥,亦不公平,应考虑其他处置方式。陵水县政府作出的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陵水县政府作出的收地决定被撤销后,琪楠陵水公司主张其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障碍就已经排除,另外该公司也没有在所受让的土地上进行过任何实际投入,因此并未造成琪楠陵水公司因陵水县政府作出的无偿收地决定行政行为而存在财产损失的事实。琪楠陵水公司提出赔偿万元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撤销陵水县政府于1年7月9日作出的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驳回琪楠陵水公司的赔偿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陵水县政府负担。陵水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认为,案涉土地处于闲置状态系双方认可的事实,本案关键在于造成闲置的原因及该原因是否构成陵水县政府无偿收回该地的阻却事由。首先,从原陵水县国土局与琪楠香港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土地使用规则》来看,双方并未约定陵水县政府对土地进行配套基础建设的义务。基于此,陵水县政府以该地每亩价格仅为.3元,为生地出让的理由有事实根据。其次,琪楠陵水公司从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至1年陵水县政府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期间,无证据证明其向陵水县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提出过进行配套建设的要求,其认为陵水县政府不作为(即不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理由事实根据不足。再次,由于琪楠陵水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其法定注册地址已事实上不存在,陵水县政府认定该公司无实际经营能力的理由亦属充分。此外,就陵水县政府所作行政行为的程序而言,虽然琪楠陵水公司承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琪楠香港公司的权利义务,但琪楠陵水公司属新成立之独立法人,在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权利人亦为琪楠陵水公司的情况下,其认为陵水县政府未依约将收地决定送达原合同约定之香港地址违法,事实根据不足。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琪楠陵水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元由琪楠陵水公司负担。琪楠陵水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年1月4日,该院作出()琼行监字第9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琪楠陵水公司的再审申请。琪楠陵水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并请求将被申诉人变更为试验区管委会,陵水县政府提交说明,明确案涉土地现由试验区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合议庭评议后同意变更被申诉人的请求。年2月13日,本院作出()行监字第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行提字第22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案涉土地虽然确已超过二年未动工开发,但一、二审未查清是否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另查明,1年7月11日,陵水县政府在《海南日报》上刊登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进行现场勘察,案涉土地有杂草,有成林的木麻*、小叶桉等,有通电线路经过,有若干座坟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行终号行政判决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案涉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没有异议,但是琪楠陵水公司认为陵水县政府未履行对案涉土地“三通一平”的法定义务,属于政府原因导致案涉土地未能如期开发,符合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政府处置闲置土地的除外情形。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看,案涉土地旁有乡村公路经过,但案涉土地未经平整,亦没有完善的水电设施,陵水县政府在本案诉讼中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土地进行“三通一平”,故应认定陵水县政府出让案涉土地时没有进行“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但是,首先从本案事实来看,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作为合同附件的《土地使用规则》对于土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并没有进行约定,琪楠陵水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亦未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因此陵水县政府并不负有对案涉土地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义务。其次,虽然《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均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义务,但是上述办法分别于6年、7年颁布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年陵水县政府出让案涉土地时亦不负有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定义务。再次,琪楠陵水公司也未能证明其于政府收地前向陵水县政府提出过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申请以及项目报建等开发建设案涉土地的申请,故陵水县政府无偿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政府处置闲置土地的除外情形。一审基于陵水县政府负有对案涉土地提供基本开发条件的义务的判断,认定案涉土地闲置与陵水县政府未提供基本开发条件存在一定关系,进而认定陵水县政府无偿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妥错误,应予以纠正。关于陵水县政府作出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虽然琪楠香港公司是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琪楠陵水公司承接琪楠香港公司依合同所受让.8亩当中的亩土地使用权并取得该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琪楠陵水公司是该亩土地的权利人。琪楠陵水公司关于陵水县政府收回亩土地的相关通知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琪楠香港公司地址进行送达的主张不能成立。1年琪楠陵水公司在其住所地陵水县政府招待所已没有工作人员办公,2年该招待所被拆除,3年琪楠陵水公司因没有年检被陵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在无法向琪楠陵水公司直接送达的情况下,1年3月11日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在《海南日报》刊登《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并无不妥。该事先告知书除告知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还告知相对人有提出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琪楠陵水公司关于陵水县政府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剥夺其听证等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年国土资源部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程序,琪楠陵水公司关于陵水县政府1年收地程序不符合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述规定因而违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8)海南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驳回琪楠陵水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元由琪楠陵水公司负担。琪楠陵水公司再审申请称,1.案涉土地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发,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案涉土地有坟墓四十多座,在政府未依法清除之前,不具备开发条件;案涉土地没有制定规划,在政府出台有关规划之前,不具备开发条件;案涉土地不具备开发的基础设施条件,在政府配套相关工程之前,不具备开发条件。2.陵水县政府作出收地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对琪楠陵水公司不应发生行政处罚效力。3.琪楠陵水公司的经营能力及法定注册地址是否存在,均不能构成陵水县政府作出收地决定的法定理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无法律依据。4.最高人民法院()行提字第13号行政判决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琼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与本案事实基本相同,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况下作出相反判决,有失公正。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试验区管委会答辩称,1.案涉土地清理工作应由琪楠陵水公司完成。案涉土地出让价格仅两千余元一亩,当时陵水乃至海南省的土地清理工作均是由受让人完成,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案涉土地的清理和配套工作由陵水县政府完成。2.一、二审期间,陵水县政府已向法院提交总体规划图和批复,证明案涉土地在出让时已经具备相关规划条件,可以进行开发。3.经现场勘察,案涉土地具备开发条件。4.至年底,陵水县已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且琪楠陵水公司的工商登记已被吊销,无力经营,不具备土地开发能力。5.关于案涉《收地决定》的送达问题,二审已查明,于1年7月11日已经刊登公告。综上,请求维持二审判决。本院另查明,琪楠陵水公司与原陵水县国土局签订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合同第六条关于合同项下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处均为留空,没有具体约定。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即琪楠香港公司)同意按《土地使用规则》使用土地。”上述合同附件《土地使用规则》第16点约定:“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规划平面位置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另,上述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土地使用规则》均未就具体动工开发时间作出约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案涉土地长期闲置是否符合无偿收回的条件;二是陵水县政府作出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及数次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长期闲置未能如期开发固然有琪楠陵水公司自身的原因,但陵水县政府方面也负有一定责任。案涉土地的闲置符合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但书”规定的例外情形,陵水县政府认为琪楠陵水公司未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两年以上,进而作出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决定无偿收回案涉土地,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案涉土地长期闲置是否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问题根据《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第四条则规定,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据此,对于闲置土地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的原因,分别采用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的方式予以处置。根据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本案中,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就案涉土地相关规划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作出约定,亦没有证据证明陵水县政府在与琪楠香港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已经向琪楠香港公司或者承接上述合同中亩土地使用权的琪楠陵水公司告知相关城市规划及批复的具体情况。综合本案审理经过来看,自8年9月琪楠陵水公司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二审、申请再审、申诉并由本院提审后发回再审,直至年4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时,试验区管委会才提交陵水黎安旅游城总体规划图及琼府办函﹝﹞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主张年3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对案涉地块总体规划作出批复、案涉地块是有规划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陵水县政府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交有关案涉土地总体规划的相关证据,且对其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作出合理说明,应当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陵水县政府作出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之前,琪楠香港公司与琪楠陵水公司知晓案涉地块已经作出规划且经过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如前所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没有规划则无法开展项目设计和规划,不具备开工条件。因此,陵水县政府作出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将琪楠陵水公司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未及时开发导致闲置两年的原因全部归责于琪楠陵水公司,有失公允。琪楠陵水公司主张因没有规划导致无法开发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应予支持。其次,关于案涉土地“三通一平”是否为陵水县政府出让土地的随附义务问题。本案中,虽然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未就出让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进行规定,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就此作出约定,但陵水县政府出让案涉土地的目的是作为房地产开发和旅游项目,应当对出让的地块提供基本的开发利用条件。本案一、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均对案涉土地进行实地勘察。从现场情况来看,案涉土地现场道路不平整,车辆难以通行,没有完善的水电设施,存在相当数量的新老不一的坟冢,并有大量成林林木。二审认为年案涉土地出让时的法律并无对出让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义务的明确规定,陵水县政府亦主张其不负有对案涉土地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义务。但是,陵水县政府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其基于当事人信赖原则应有的附随义务。而且作为对案涉土地具有统筹管理职责的地方一级人民政府,陵水县政府理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促成开工建设的协调沟通和配套工作。导致案涉土地所在区域不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适合建设施工作业通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以及电力供应等问题,固然有琪楠陵水公司未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但有些问题也是土地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同时,案涉土地上有大量坟墓未迁移,还有当地村民栽种的林木未清理,也是造成琪楠陵水公司不能动工开发的原因之一。因此,琪楠陵水公司未动工开发建设,存在政府原因。陵水县政府认为当时整个海南省出让土地的清理工作均由土地受让人完成,该府不具有对案涉土地的清理和配套工作的义务,案涉土地的“三通一平”系琪楠陵水公司的单方义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琪楠陵水公司主张案涉土地当时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主张,符合客观实际。一审认为陵水县政府负有对案涉土地提供基本开发条件义务,案涉土地闲置与陵水县政府未提供基本开发条件存在一定关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第三,陵水县政府作出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依据的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年《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二、三条。年《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第三条第一项则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本案中,从原陵水县国土局与琪楠香港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土地使用规则》来看,合同及附件对基本的项目规划条件以及具体的动工开发时间,均未作明确约定。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时间,陵水县政府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琪楠陵水公司就案涉土地项目动工开发时间另行作出过约定的情况下,该府迳行作出被诉《收地决定》,认定琪楠陵水公司“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至今已超过两年以上”,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虽然年4月28日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在本案中,案涉的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琪楠香港公司于年签订,琪楠陵水公司于年成立后承接两份合同中的亩土地使用权,陵水县政府于年6月才为琪楠陵水公司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故本案的土地闲置认定问题不宜直接适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上述规定。综上所述,案涉土地未能如期开发长期闲置,虽然有琪楠陵水公司自身的原因,但也存在政府方面的原因。陵水县政府作出的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二、关于被诉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至八十四条规定了送达的具体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一、二审业已查明,陵水县政府在作出被诉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前,虽然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但陵水县政府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穷尽所有送达手段均不能向琪楠陵水公司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剥夺了琪楠陵水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送达程序违法。而且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作出后,没有证据证明陵水县政府已经向琪楠陵水公司依法送达三份《收地决定》。试验区管委会主张1年7月11日已经刊登公告送达三份《收地决定》,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陵水县政府当天公告的系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并非案涉三份被诉《收地决定》。即使将该公告视为对三份《收地决定》的公告,则如前所述,在陵水县政府未举证证明已穷尽所有送达手段的情形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二审以1年琪楠陵水公司在其住所地陵水县政府招待所没有工作人员办公,2年该招待所被拆除,3年琪楠陵水公司因没有年检被陵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作为原陵水县土地管理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程序合法的理由,与上述有关确定送达方式的规定不符,亦不符合推理、论证逻辑,该判断不能成立。综上,陵水县政府在作出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后亦未向当事人送达,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因陵水县总体规划已经发生变更,案涉土地不具备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继续进行开发的规划建设条件,撤销被诉《收地决定》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依法确认陵水县政府于1年7月9日作出的54号、56号、58号《收地决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琪楠陵水公司依法取得的案涉土地被无偿收回,且该收回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故琪楠陵水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但对于该部分的损失,琪楠陵水公司在一、二审程序中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琪楠陵水公司因违法收回土地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进一步核实后再行确定。综上,琪楠陵水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审裁判方式不当,亦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行终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维持“撤销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8)海南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的判项;二、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行终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撤销“驳回琪楠陵水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项;三、确认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1年7月9日作出陵府﹝1﹞54号、56号、58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琪楠陵水贸易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行为违法;四、本案赔偿部分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元,由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熊俊勇审判员
  杨志华审判员
  刘艾涛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牛延佳书记员李京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一)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不足1/3,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三)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五)闲置已满两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六)用地规划经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七)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而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第四条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年)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并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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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厚律所建设工程团队——李永军律师

李永军,男,汉族,陕西省延安人。陕西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陕西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延安市律师协会第二届副秘书长,第三届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委员会主任,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陕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延安市优秀律师,延安市法律援助首席律师,延安市民族宗教界法律服务志愿者,、年度延安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李永军律师执业十余年来,勤勉敬业,精研法务。致力于刑辩和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每年承办各类案件四十余件,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同行及司法界一致好评。现担任延安圣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宝陵建筑公司、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和泰建筑材料公司、陕西东润实业公司等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年开始组建建设工程律师团队,年申请设立了陕西尚厚律师事务所,是延安市唯一一家以“非诉讼”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主要服务方向:房地产、建筑工程专项服务及诉讼服务;PPP项目专项服务;大型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合规、法律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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